
(2003年5月15日双峰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1日双峰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1次修订,2023年6月28日双峰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县级国家机关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使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接受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为民服务的职责,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联系方式
凡是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均要确定二至三名县人大代表作为固定联系对象,每半年至少走访、联系一次。此外,平时还可以采用书信、电话、召开座谈会、约见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以了解民意,体察民情。
二、联系内容
1、收集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意见、建议与要求。
2、掌握、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代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一些工作意见和建议。
3、向代表通报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在本县贯彻实施情况,向代表通报县委、政府关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决议及实施情况,向代表通报本单位本部门的一些重要工作情况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4、收集了解代表开展活动的情况,宣传推介优秀代表,促进代表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作要求
1、建立走访联系代表登记卡,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认真记载、登记。
2、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要尽力及时解决,目前条件还不太具备的,应努力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对不能解决的要认真作好解释,努力做到使人大代表满意;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反馈,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把代表意见、建议转交有关单位办理。
四、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县人大代表服务中心积极参与,负责收集联系代表工作的有关情况。每年年底,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联系代表工作情况,并作为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组成人员进行任后监督和评议的依据。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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